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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武汉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正式出台

3月20日,酝酿近两年、备受行业高度关注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正式发布。《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通知》提出2017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不低于的比例10%,约300万平方米;从2018年起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不低于40%,约1200万平方米。《通知》要求从2017年至2020年,以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功能区为发展重点,按照二环线、中心城区及开发区、新城区政府所在地等范围逐步推进。对市政基础设施也明确了相应的内容。

第二部分明确和细化了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到土地出让金和容积率核算、房屋预售、财税资金扶持、政府投资项目增量成本、交通运输、支持企业转型、专项资金扶持等7项优惠政策。

第三部分对发展改革、住房保障、国土规划、技术质监、建设等职能部门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要求。明确了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管内容。

第四部分对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了若干工作要求,以确保《通知》各项要求的落实。

《通知》起草过程中,收集整理了国家和国内部分城市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编辑了《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标准汇编》,从中借鉴了上海、沈阳、深圳、南京等国内部分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先后对二环线、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基地、试点示范项目进行了调研,同时还听取了武汉市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等骨干企业,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吸收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意见建议,形成了《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并在2017年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关于《通知》的出台,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关于过渡期问题的说明。《通知》提出了2017年至2020年的发展目标和路径,这4年实际上就是由试点示范向全面发展的一个过渡期。通过确定发展区域、强化用地保障、实施财税优惠、创新服务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市场主导全面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目前项目难以落实,现有的政策难以缓解建筑产业化的增量成本给市场主体带来的压力,因此,绝大多数开发商、建造方处在等待、观望之中。二是培育和建设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设计、建设、管理队伍。三是建立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新模式,促进我市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关于我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钢结构构件年生产能力问题的说明。我市装配式建筑尚处于发展初期,中建科技(100万平方米)、中建钢构(160万平方米)、湖北宇辉中工(100万平方米)、湖北弘毅(45万平方米)等生产基地,可以满足4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需求。随着项目的落地,政策的落实,市场的日趋成熟,现有的产能基地会扩大规模,建设和筹备中的美好建设、浙江中天、武建集团、宝业湖北建工集团等基地也将相继投产;同时我市钢结构构件加工实力雄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新型建材企业很多,到时会在这些基础上诞生一些新的产能基地,从而不断地适应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需要。

关于装配式外立面的说明。装配式建筑发展之初,外立面比较呆板,千篇一律。随着技术的进步,装配式建筑,可以通过多种外墙装饰构件变化组合、建筑立面色彩搭配、不同阳台和窗户造型,为建筑提供丰富多彩的外观,甚至能制造现浇混凝土无法实现的造型。我国已出台的设计标准遵守模数协调,按“少种类、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单元形式标准化,组合形式多样化。现在,装配式建筑外观形式丰富,风格多样,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的建筑和不同功能的需求,已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商业及民用建筑体系。

 

 

现将《通知全文》发布如下: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武政规〔20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一)房屋建筑。到2017年底,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底,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除外)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1.自2017年4月1日起,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生态新城、汉阳区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区滨江商务区、洪山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展装配式建设试点,并逐步完善相关建设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三分之一以上,且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三)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照相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在税前列支外,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应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当明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设要求。

(三)国土规划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注明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在核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时,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手续。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并按照规定制订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开展招投标。

四、工作要求

(一)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各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5日